我在办公室里等了一个多小时,终于盼来了,姗姗来迟的金正杰。
于是我将案件的简要情况和金正杰介绍了一下,并告诉他我们要接下来要做的几件紧要事情。
金正街道并没说什么,只说,一切听我安排,我需要他怎么配合,他就怎么配合。
这样我才正式开始了办案过程,我按照夏探长给我罗列出的工作,先和金正杰去看守所提审了犯罪嫌疑人。
由于是第二次制作讯问笔录,我就一切对照第一份讯问笔录进行讯问,由于那个时候我还没有发现受害人和嫌疑人之间陈述的矛盾,因此在这份讯问笔录中,我并没有去排除这些矛盾。
当然金正杰在旁边也对我进行了一些指导,主要是刑拘以后的第一次讯问,需要注意哪些问题。
比如说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告知,比如说询问是否需要聘请律师,还有就是是否需要申请办案人员回避,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情况,前科情况,家庭背景情况,都必须一一问明白。
至于涉及到具体案情,金正杰就没有过多的来指导我,他也没有去翻看案卷,一切由我边讯问边制作笔录。
提审完犯罪嫌疑人,我顺路把准备好的家属通知书,在邮政网点进行了邮寄(因为必须记挂号信件,信件的邮戳就作为重要的书证)。
回到单位,我又马不停蹄的赶到技术中队,问当天的法医和现场勘查人员要勘查材料和法医初检报告。
不过技术中队的人告诉我,现场勘查材料要到第三天才能给我,而法医的初检报告也是差不多。
不过法医把相关痕迹物证的情况给我做了口头的表述。
只说受害人的内裤上有精液反应,已经进行了提取,只要我们需要,可以进行比对鉴定。
受害人的体表没有发现明显的伤痕,不过相关的照片都已经拍照固定了。
至于现场勘查方面,没有提取到相关的痕迹物证。
主要是受害人在报警之前先对现场进行了清理,很多微量物证都让受害人给清理掉了。
幸亏勘察的比较及时,否则受害人把内裤也给洗了,那就真的一点痕迹物证都没有了。
至于到医院提取的受害人阴道拭子,据说没有做出什么精液反应,有可能是受害人在被强奸以后,对下身进行了清洗,导致这方面的证据也灭失了。
也就是说法医和痕迹并不能为我这个案件的定性提供有力的证据,一切要靠主观的证据来定罪量刑。
我当时并没有就这个情况引起重视,也想当然的认为,既然嫌疑人已经认罪坦白,其他的证据也不过是走个流程。
不过关于那200块钱的事情,还真得解释清楚。
于是金正杰又开车送我去找到受害人,对受害人再次进行了询问。
主要就是确认这200元钱的事情,受害人在我的询问之下,也确认确实有这200块钱。
但是受害人反映,她说这200块钱是犯罪嫌疑人,从窗户里面塞进来的,她并没有想要这200元钱。
说着还从家里的床头掏出了这200元钱,我当时还愣了一下,觉得受害人说的还是有道理的。
但并没有将这200块钱当做物证进行扣押保留。
而是制作完笔录就回单位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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