吾之四子,性殊于他童,其嘴甚甜,颇讨女子之喜,尤好珠宝之奢物。
幼时重病愈后,不复昔之乖顺明理,常怨不得出户,于吾所授之夫容、夫功等,嗤之以鼻,乃至有时言“此世何以女子可有众男乎?”
吾为此甚忧。
幼子为吾家招来一女,然其体弱,故吾妻对其有二分善颜,令吾勿苛责于他,吾亦只得不多管教,唯多为其购二小童侍从,使善护四子。
未料其十二三岁时,为吾察其竟扮女装出门游嬉,吾惊目几脱,心曰:“常之男童,何缘思此谲诡之法而出户焉?”
然又恐妻知之,将吾此自鬼门关方归之孩累毙,唯能隐之。
又怒诸侍从弗加规谏,乃至恃其佳容色诱吾妻,遂悉毙彼等。
吾妻闻此,盛怒,责吾悍愎无驯,欲于连夜驱吾归母宅。
幸吾爱女弗离吾,夜中需吾悉心看顾,爱女向妻言:“吾弗能失父。”
遂罢。
吾因之甚幸有一女!
然其后四子恃吾之宠而弗束,自通人事之际犹背吾出户。
(言及此处,此老公涕泗涟涟,激动难已,仿若仍归彼时。
)
吾妻少时有一良友,姓秦名承业,二人意气相得,常出门游嬉,流于烟花柳巷之间,访秦淮摇船美伎,饮酒作乐,于粉红桃春之际,常在蓝楼伎馆赏轻歌曼舞,情谊甚笃。
后吾妻与彼皆成婚,二人往来未绝。
相聚时,吾妻观其颜容阴郁,心情甚恶,唯顾饮酒。
酒色上颜,向吾妻哭诉其夫不良,与彼成婚数年未致其孕。
吾妻甚怜之,为其点伎馆头牌明珠以助兴,遂使其心转善。
待吾妻怀三子时,秦姥终孕,二人聚于一堂,饮酒欢庆。
因二人情谊,决若同生女则为异姓姊妹,同生男则为良友,凡其中一人生女,另一人生男,则定婚约。
后,吾妻生三子,秦姥生家中长女,彼甚喜,费数千两为女父明珠赎身聘家作小。
明珠离伎馆后专至吾家,予吾以上好绸缎致谢。
因实爱此女,望其延香火、耀门楣,秦姥遂取名延光。
此女虽不及吾爱女之聪明伶俐,然亦颇显鬼灵,彼自幼常来吾家嬉戏,三子不便出门,延光常自外携泥偶木玩、甜糖香糕予三子,三子欣喜而收,乃至生蛀牙,痛矣。
彼时吾妻尚无女,故视之若己出,对三子反甚严苛,常诫吾曰:三子既与彼定婚约,便当亲教之,重培其品德,今如此活泼,日后恐难为宜家贤夫,遂需将之养成大家闺秀。
往后吾常关注其一言一行、一举一动,凡有稍违男训之处,罚跪婃?,令其整改。
其长成后,笑不露齿,行不摆裙,肃穆夫容,静恭男德。
妻查其功课,问入妻家后当如何,其则言家为妻大,吾妻闻之,甚为满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