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舜典四(第2页)

害之所倚,利之所伏,彼奸民者又何恶于宫,而不以觊幸于万一哉?

且夫天之生人,道以成形;而人之有生,形以藏性。

二气内乖,则支体外痿;支体外断,则性情内椓。

故阉腐之子,豺声阴鸷,浮屠髡发,安忍无亲;逋奴黥面,窃盗益剧;珽之矐目,顽谗无惮。

形蚀气亏,符朕必合,则是以止恶之法增其恶也。

名示天下以君子,而实成天下之奸回,悲夫!

为复肉刑之议者,其无后乎!

今夫殄人之宗而绝其世,在国曰灭,在家曰毁。

罪不逮此,而绝其生理,老无与养,死无与殡;无罪之鬼,无与除墓草而奠杯浆。

伤哉,宫乎!

均于大辟矣!

是故汉文之仁,万世之仁也。

借其不然,高洋、刘子业、武曌、朱温以为之君,义纵、宁成、周兴、来俊臣以为之吏,包拯、海瑞褎然而称君子,天下生民得全其支体者,百不得一矣。

语曰:“有治人,无治法。”

笞、杖、徒、流以为法而无其人,则今日之天下是已。

肉刑以为法而无其人,昔为“羿之彀中”

,今其渔之竭泽,故曰择祸莫如轻。

贤者创而不肖足以守,乃可垂之百世而祸不延。

以舜为君,皋陶为士,执笞、杖、徒、流之法,刺天下之奸而有余。

曹羲有言:“在上者洗濯其心,心静而民足,各得其性,何惧乎奸之不胜?”

此之谓也。

何事箝缇萦之口,傅曹操之翼,溅血市廷而后允哉?

若夫笞、杖、徒、流之用赎也,则苟且之弊也,墨吏之缘以济贪,不可不分别禁之也。

笞杖无的决,而滥用讯杖以杀无辜,墨吏之缘以饰怒而逞威,不可不抑而遏之也。

今欲善徒、流、笞、杖之法,莫如申的决之法,而除无名之讯杖,则恶可以惩,而民生不殄矣。

上古朴略之法,存而不论焉可矣。

为君子者,勿但务为空言,以启后世凶人之实祸,尚慎之哉!

讯杖者,始以讯也。

淫刑者,非讯而用之以挞,刀锯之外有杀人之具焉。

令甲不载,而恣有司之暴怒,以虐辟道失避、输将不敏、祇候失当之疲民,血肉狼籍于杖下而靡所控,既已惨矣。

且益之以夹拶箍楔之毒刘,刑具日繁,而民死益众。

有不忍人之心者,损之不及,而复欲益之以刀锯乎?言之所兴,事之所成;心之所操,天之所鉴;故曰不可不慎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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