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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7节(第5页)

审判长说。

“啊?不是……我……我没想杀人啊!”

汪文斌脸色死灰,颤抖着说道。

“请将证人带离法庭。”

审判长说,“请公诉方发表最后意见。”

“审判长,我方没有意见。”

公诉人站起身,“我方刚刚从庭外获得了重要证据,显示被害人付大伟身上的伤痕都是由刚才的证人汪文斌造成的。

非常感谢辩护律师对本案的深入调查,使得本案能够真相大白,避免了一起冤假错案的产生。

鉴于本案在审理期间案件事实、证据发生新变化,我方现依法对陈明杰过失致人死亡部分提出撤诉申请,对陈明杰入室盗窃部分希望法庭依据已查明的事实,依法进行裁判。”

公诉人说得很有礼貌,但我和老罗却听出了一点咬牙切齿的味道。

“辩护人,对于公诉人提出的撤诉要求,你方有什么意见?”

审判长问。

“我们没有意见。”

我和老罗对视了一眼,微笑着说道。

“现在宣布休庭半小时。”

审判长和其他合议庭成员协商了一下起身说道。

半小时后,法庭重新开庭,审判长直接宣读了判决书:“陈明杰入室盗窃过失致人死亡一案,因公诉方提出撤诉申请,本合议庭经审查后认为,理由充分,同意撤诉。

“本法庭本次审理案由为陈明杰入室盗窃及过失致人死亡,现公诉人对陈明杰过失致人死亡撤诉。

关于陈明杰入户盗窃一案,经本法庭审理查明,陈明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多次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公民财物,数额特别巨大,证据确实充分,事实清楚,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。

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,应予支持。

“辩护人提出,陈明杰归案后,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并主动供述了警方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,符合自首情节,应减轻处罚。

对于此辩护意见,本院予以采纳。

辩护人称陈明杰是偷窃癖患者,应判定其患有心理疾病,应减轻处罚,因证据不足,本院不予采纳。

陈明杰多次作案,且数额特别巨大,情节特别严重,不符合缓刑的标准,对辩护人提出的缓刑意见,本院不予采纳。

“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、第二十五条第一款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、第五十三条、第六十四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“一、被告人陈明杰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(此款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)。

(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。

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。

“二、违法所得责令退赔。

“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,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。

书面上诉的,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、副本三份。

“对汪文斌过失致人死亡一案,不在本次审理的范围之内,公诉方可另案起诉。

退庭。”

这个案子就这样戏剧性地结束了,甚至我和老罗都还没弄明白,怎么就突然出现了一个汪文斌,还成了本案的凶手?

我和老罗一走出法庭,就看到张静鬼鬼祟祟地夹在人群里,试图躲过我们俩。

“这小丫头片子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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